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6:43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
2003.08.12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迅速壮大全市经济总量,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必须抓住机遇,聚集合力,加速推进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发展战略。
一、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基础和比较优势
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市工业得到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城市格局。制造业在全市工业经济的构成和GDP的份额中,分别占到九成以上和1/3强,拥有汽车、医药、食品、家电、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30多个行业,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和村及村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17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的占1/3;拥有一批制造业上市公司和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及省级名牌产品。我市坚实的工业基础,为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奠定了良好条件。
在全市经济以大开放为主线、以工业化为核心的全局战略中,制造业的发展呈现外向型和现代化的强劲态势。通过加大投入壮大总量、资产重组盘活存量、招商引资激活增量等一系列举措,全市工业经济连续两年保持高速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速居中部六省会之首;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专业化协作配套项目、重大改制重组项目的建成,已经和正在形成制造业新的增长板块。我市制造业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为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注入了重要动力。
特别是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我市又正处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结点”,具有承接制造业“退沿进中”的得天独厚优势。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纵深发展,尤其凭借省委、省政府“全省支持南昌做大做强做优”的战略决策,我市将加速形成辐射中部4.5亿人口、拥有12万亿元工业品消费市场的6小时经济圈和6小时高速公路网;同时,丰富的水资源,优越的生态环境,充裕的劳动力资源,以及投资成本最低、回报最快、效率最高、信誉最好的“四最”城市品牌,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国内制造业资本看好我市,一批国内外制造业知名企业纷纷落户南昌。我市开放的经济环境和独特的比较优势,展示出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美好前景。
二、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指导原则、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
指导原则:坚持大开放的原则,以大开放促大发展,主动纳入全球和全国制造业的发展循环及战略调整;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激活经济要素;坚持创新的原则,大力推进制造企业机制和体制改革、技术和管理创新;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现代制造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在现代制造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上的指导作用。
战略定位:围绕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总体目标,以项目为中心,企业为主体,工业园区为主战场,集群为优势,人才为支撑,效益为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制造业合作竞争,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赢得“南昌制造”的份额和地位,把我市建设成规模大、结构优、水平高、效益好的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
发展目标:用3年时间建设成生产基地型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再用5年时间建设成生产基地型和创新型相结合的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从2003年起,全市制造业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05年制造业增加值达到36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2010年达到90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到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制造业增加值总量的30%以上,2010年达到50%以上;到2005年累计新增制造业上市公司6-7家,2006年-2010年再累计新增12-13家;2003年-2005年对制造业平均每年投入70亿元以上,2006-2010年平均每年投入100亿元以上。
三、现代制造业的区域布局和支柱产业
区域布局:实施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集中成团成片布局的园区化发展战略。从实际出发,制造业的发展布局相对聚集“两区、四园、五基地”,“两区”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园”即县区工业园、协作配套工业园、留学生创业园、高校工业园,“五基地”即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基地、承接国内外产业梯度转移的生产基地、大企业大集团实施专业化协作配套的生产基地、绿色环保食品的生产基地、特色产品和特色产业的生产基地。通过园区化发展,形成以优强工业企业为重要增长点、以特色工业园区为重要增长板块、以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为重要增长极的制造业发展新格局。
支柱产业:依据战略定位和比较优势,我市现代制造业发展的产业重点是:汽车、医药和食品、新材料、纺织服装、电子信息和家电。加大对五大支柱产业的扶持力度,使优势资源向支柱产业集聚,不断提高支柱产业的集中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迅速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到2005年,五大支柱产业占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总量的比重,由目前的52.5%提高到80%。
四、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主要策略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密度和强度。大力招商引资,突出制造业项目这个重点,提高招商引资项目中制造业项目的比重;积极和国家争取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争取国家债券和省技术改造贴息的支持;进一步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使更多的企业能通过证券市场融资;通过打造“信用南昌”和“信用企业”,积极争取金融单位的信贷支持,扩大制造业信贷规模;深化国企改革,盘活存量资本,整合现有制造业资源,加大国企嫁接重组力度,吸纳更多的外来制造业知名企业参股、控股和收购我市制造业企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制造业。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筹措发展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壮大南昌制造业规模。
二、发展开放型经济,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200家中的制造业企业。进一步打响“四最”城市品牌,营造国内一流的服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成本最低的经营环境。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注重加强同跨国公司的联系与合作,顺应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项目系统化、投资热点集中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管理体制一体化的新趋势,找准跨国公司来昌投资的切入点,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200家中的制造业企业入驻我市,以提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发挥已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制造企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以外引外”、“以大引外”和“以优引外”,积极吸引国内外中小企业来昌投资创业。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出口创汇,不断提高我市企业出口创汇规模和水平。
三、做强、做大、做特、做优工业园区。切实把工业园区作为对内对外开放的主战场和制造业发展的增长极,做强、做大、做特、做优工业园区。做强,就是增强工业园区的承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提升工业园区的竞争力。做大,就是在开发一块成功一块、良性滚动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引进规模大、质量高的项目,引进大企业、龙头企业,做大规模。做特,就是注意产业的合理分工,做到各展所长,分工协作,形成产业的特色和集聚优势。做优,就是优化工业园区的机制体制,优化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建设新的机制和体制,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培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以上市公司和优强企业为重点,培植一批核心能力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优势的制造业企业集团,打造我市制造业的“国家队”。鼓励和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从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战略竞争的需要出发,瞄准国内外同行为中排名靠前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嫁接重组等方式与其结成战略联盟;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凭借自身实力、整合有效资源,进行低成本扩张,尤其要提高资本运用水平,通过股份制改造,加快上市融资步伐,把产业资本与社会资本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制造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产学研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开拓市场,建设南昌制造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培植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叫得响”的拳头产品,不断提高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五、实施专业化协作配套工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用,经济杠杆撬动”的原则,围绕落户我市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的整机或终端产品,以项目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招商引资为主抓手,实施专业化协作配套工程,实现其所需零部件在本地配套,进一步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重点培植一批“小巨人”专业化协作配套企业,形成产业的集聚效应和链式化延伸,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在推进形式上,实行统分结合、以分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改造和引进结合、以引进为主,立足南昌,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提高产业的配套水平。
六、发展会展经济和现代物流业。充分利用省会城市的地位优势和交通“结点”的区位优势,加快构筑我市会展经济的发展平台,培育一批有品牌效应的展会和一批有专业水准、有竞争实力的展览公司,使我市会展经济做大规模、打响品牌,促进制造业发展。按照“城内大商场、城效大市场、城外大流通”的战略构想,大力发展对制造业具有极大推动力的现代物流业。要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综合配套的现代物流基地,加快商贸流通业调整和经营方式转变,培育仓储、配送、流通加工、运输和信息等相互融合的现代物流业。加紧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构筑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平台、政策平台和信息平台,引进和培植一批大型物流企业,形成城市现代物流中心,以大物流、大流通促进大开放、大发展。
七、引导个私民营企业参与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始终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的“六放”方针,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个私民营企业参与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鼓励个私民营经济投资兴办制造业企业,放宽准入条件,逐步取消前置性审批;鼓励个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为其购并、租赁国有、集体制造企业创造条件;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在产权上联合,机制上对接,经营方式上取长补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银企关系,帮助个体私营企业逐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引导个私民营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改变传统的粗放型经营模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管理信息化。
八、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打破传统式的“识才”观念,拓展全方位的“选才”视野,建立市场化的“引才”机制,激励高效率的“用才”方式,培育和造就高素质、多样化的企业人才队伍。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队伍,倡导“用一流人才,办一流企业”的理念,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现代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放在突出位置,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形成一套科学的经营者资格认证制度和评价体 ,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市场化。通过企业改制,发现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是技术、管理创新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科技型企业,建立智力产权制度,通过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股和期权等形式,营造优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政策环境,造就一支熟悉我国国情和法律法规、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WTO的规则、了解外国有关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复合型人才和各类专门人才队伍。再一方面是技工队伍,发展职业教育,强化技术培训,提高技工的业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技工队伍。
五、加大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组织保证和政策扶持力度
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和审定全市制造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和战略措施;研究提出并督促落实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为支持制造业发展,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市里和县区财政建立支持制造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制造业中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技术改革项目设备贷款的贴息等。
建立推进制造业发展的考核体系、督导机制和奖励办法。每年将全市制造业的发展目标和招商引资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把制造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和TD-LTE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实施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把握全球移动互联网发展机遇,以移动智能终端为着力点,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培育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具备一定规模的移动互联网骨干企业。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综合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服务能力。推进TD-LTE技术在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应用,带动TD-LTE产业快速发展。
二、支持重点和要求
(一)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新型交互体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引擎和与之配套的云端服务系统,支持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和移动互联网主流应用,支持主要操作系统,具有安全可信的用户信息管理能力,实现应用系统的规模应用。
(二)面向移动互联网的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研制可规模商用的多类型可穿戴设备,重点支持研发低功耗的可穿戴设备系统设计技术、面向可穿戴设备的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及新型传感技术、可穿戴设备与智能终端的互联共享技术、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及配套的支撑系统技术,实现可穿戴设备产品产业化。
(三)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面向移动互联网新型业务应用和智能终端等关键环节,研发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对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的试验、评测能力以及产业链监测和服务能力,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四)移动智能终端开发及产业化环境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在已建立的移动智能终端开发环境基础上,以实现面向第四代移动通信多模多频智能手机新型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建设和升级智能终端开发综测、一致性测试、生产及检测环境。
(五)高速宽带无线接入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研发满足规模覆盖应用的安全高速宽带接入与控制设备,支持接入点集中管控及业务区分。支持1Gbps以上的高速率可靠通信,支持多频,支持基于数字证书的用户身份无感知认证。
(六)高速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研发及创新应用示范。研发高速无线局域网设备测试技术,搭建系统互操作测试平台,研究交通、医疗、航空、LTE政务网等重要行业的高速宽带无线接入应用技术,开展相关技术试验和创新应用示范。
(七)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研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多源数据采集技术、海量异构数据管理和实时数据挖掘技术、高效资源管理与分析技术等;开发移动大数据应用产品,并规模应用于应用程序商店、移动搜索、移动电商等领域;鼓励建设移动大数据开发平台。
(八)基于TD-LTE的行业创新应用示范。支持将TD-LTE技术应用于应急通信、能源、政务、医疗、公安等领域,通过TD-LTE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行业专用网络(含TD-LTE集群系统),建设业务应用创新体验环境,实现重点区域的覆盖,为TD-LTE行业应用树立可推广的创新示范应用方案,带动 TD-LTE产业发展。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四)考虑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特点,鼓励多家单位、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同一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鼓励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整合多个方向报送项目。
(五)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指标要求(略)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银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设工作。在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贷款卡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第五条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凡借款人备齐第五条所列材料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七条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第八条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借款人名称变更;
(二)借款人住所变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第九条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材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持贷款卡被暂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解停。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四)借款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第三章 信贷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
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情况的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对该借款的贷款分类作相应调整。
金融机构核销呆账贷款时,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呆账冲销的登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需登记的业务发生、变化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将其所登录的业务有关要素、数据及时传送到所在城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金融机构在上报前应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分设、合并等原因引起的债权转移,应由转让、受让债权的金融机构分别持有关的证明文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检查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报送有关要素、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信贷咨询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可对其辖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可向上级行申请获取有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级行上报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软件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软件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安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使用的软件,并按规定定期进行病毒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
(二)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错误登记上报或对错误登记上报内容未及时修改;
(二)未及时登记、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三)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及时补登并上报;
(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登记、上报虚假信息;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
(三)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资信情况;
(四)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五)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六)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下级行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提供信息数据资料;
(二)没有及时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卡;
(三)检查和年审时占压借款人贷款卡超过规定时间;
(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五)泄露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